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二九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二九七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林崑湖 有債權債務關係,惟林崑湖已於民國87年5月24日死亡,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卷宗,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4號除權判決、戶籍謄本影本各1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