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陳思穎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鳳 、 李仲政 、 張琬婷 及 李綠青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