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八十五年度繼字第五一五號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八十五年度繼字第五一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 羅淑玲 之債權人,而羅淑玲之父 羅水永 已死亡,原告為確保債權,避免追索無門,有查明羅淑玲有無對被繼承人羅水永之財產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八十五年度繼字第五一五號卷宗,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戶籍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 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