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偉具保人萬思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思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德偉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萬思羽繳納保證金(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李德偉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