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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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吳俊毅
王妙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鳳對 、 蘇彥榮 、 蘇彥仲 、 吳采瑄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0樓室內為跑跳、拍打、撞擊、碰撞地面等妨害原告居住安寧之行為,核屬訴請除去對其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之侵害,而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已據原告於本院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前撤回,即無庸併予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