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隆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隆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謝隆輝雄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
7月,於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隆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
0年9月27日入監執行,並經本院於101年1月31日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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