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桂花 於民國95年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2月20日至民國135年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桂花①於民國95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詎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980,02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②於民國94年9月19日申辦現金卡借款,至民國97年11月29日止,尚欠106,853元,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桂花於民國97年7月2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一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資料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檳榔│二│1307│建│0│13│94│10000││││││腳│││││││分之14│││││││││││││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41│屏東市○○街19│檳榔腳段二小段│鋼筋混凝土│4樓61.72合計61.72│陽台面積7.│全部│共用部分:檳榔腳││││0號四樓之一│1307地號│造、7層樓││94││段二小段1181建號││││││房││││應有部分10000分││││││││││之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