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9月8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為0.18公克),屬違禁物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0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毀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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