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動產,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
(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之清償可以預期,且盡其能力以收入中之相當金額為清償,是其他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債務人有年金、政府補助、租金、第三人固定提供之資金等,均可認為係固定收入。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原任職屏東縣里港鄉公所臨時人員,日薪新台幣(下同)760元,嗣因非自願性離職,另覓工作中,並自民國(下同)98年4月1日起領取勞工保險局之失業給付,每個月10,470元,其姐姐母 青玉 並願意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以確保其更生方案可以確實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屏東縣里港鄉公所覆函、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96期)清償,每月還款金額8,005元,清償總額合計768,48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0.66%,由其姐姐母青玉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條件之履行。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保證人母青玉為債務人姐姐,名下有不動產,且有固定收入,96年度總收入為753,559元(平均每月62,796元)等情,有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證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證人同意書各1份附卷足憑。揆之債務人雖另覓工作中,然目前有固定之勞工失業補助收入,現年32歲,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可期待將來覓得工作後有固定之收入,雖目前收入僅10,470元,扣除每月應償還給債權人之金額後,即所預留供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僅2,465元,參酌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略顯不足,惟其姐有足夠之資力,願意擔任保證人及給予資助,應可確保更生條件之履行。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本件債務人雖覓業中,然目前有固定之勞工失業補助收入,現年32歲,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可期待將來覓得工作後有固定之收入,而所預留之生活費僅勉力維持基本生活需求,惟為確保更生條件履行,由其姐姐母青玉擔任保證人等情已如前述,其清償成數已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60.66%,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8,005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768,48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0.66%。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保證人及保證範圍:保證人:母青玉,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保證範圍:更生條件全部責任。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上海匯豐商業銀行│78,983│6.23%│499│47,9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43,389│27.11%│2,169│208,2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12,277│16.76%│1,341│128,73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3,014│2.61%│209│20,06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0,048│4.74%│380│36,480│├────────┼─────┼─────┼─────┼─────┤│台灣美國運通國際│61,024│4.82%│386│37,056││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213,412│16.85%│1,348│129,408│├────────┼─────┼─────┼─────┼─────┤│大眾商業銀行│82,292│6.50%│520│49,920│├────────┼─────┼─────┼─────┼─────┤│第一商業銀行│2,830│0.22%│18│1,72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3,422│4.22%│338│32,448│├────────┼─────┼─────┼─────┼─────┤│永豐信用卡股份有│48,686│3.84%│308│29,568││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77,440│6.11%│489│46,944│├────────┼─────┼─────┼─────┼─────┤│加總│1,266,817│100%│8005│768,480│├────────┼─────┴─────┴─────┴─────┤│清償成數│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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