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9月22日為警查獲,扣得白色粉末1包(毛重0.24公克)。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3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60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已於98年8月20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查閱全案卷宗無誤,並有各該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1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品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自屬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海洛因,析離不易且無實益,爰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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