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柯天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錦花
王止 王皆得 王義雄 王翔駒 (原名 王志驊王清輝 王海瑞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視同上訴人 蔡進興
王俊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 視同上訴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程山貝 視同上訴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視同上訴人 翁進治
翁于茹 (即 陳翁久美翁菀蔆 翁淑貞 翁淑珠 翁甄蔤 王程義 (兼 王銀花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賴福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法官黃崑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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