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柯天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錦花
王止 王皆得 王義雄 王翔駒 (原名 王志驊 ) 王清輝 王海瑞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視同上訴人 蔡進興
王俊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 視同上訴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程山貝 視同上訴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視同上訴人 翁進治
翁于茹 (即 陳翁久美 ) 翁菀蔆 翁淑貞 翁淑珠 翁甄蔤 王程義 (兼 王銀花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賴福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法官黃崑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