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告 王桂即 張清誥 之繼承.被告 王振基
王灼明 魏女 陳 魏碧霞 陳 王碧琴 李 王妙麗 翁宗護 王惠玲 前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被告 翁進治
翁于茹 即 陳翁久美 翁菀蔆 翁淑貞 翁淑珠 翁甄蔤 被告 王錦花
王皆得 王義雄 王振榮 蔡進興 被告 柯天麟
王銀花 王程義 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止 被告 王清輝
王海瑞 王翔駒 兼前列三人
王俊賢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 兼前列五人訴訟代理人王振榮受告知人 郭榮華 受告知人 許瓊鶯 前列二人代理人 王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