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5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汪君徽
周裕盛
被 告 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俊威
被 告 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發
被 告 江金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