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羅雅玉
被   告  黃君燕 (原名: 黃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
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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