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9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張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鈺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