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翁綺伸
被   告  王壬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076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
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申辦代償卡使用,而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暨餘額代
償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
用卡對帳單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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