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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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釋明何時起毀諾(即何時未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清償)?並提出永豐商銀、渣打商銀、新光商銀、美國運通商銀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三)提出經營Sariel護膚坊之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五年內營業及收入、淨利情形。
(四)提出配偶 江聰明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清單、最近二年所有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並陳報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五)具體表列聲請人及配偶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98年3月1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請說明於98年3月1日前在何處營業?請提出相關證明。
(七)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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