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丙○○
辛○○被告乙○○
癸○○庚○○甲○○子○○己○○壬○○○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貳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第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00地號土地:
17,100元(公告土地現值)×3,840㎡(土地面積)×714/10000(應有部分)=4,688,410元㈡第二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420,908元+245,530元=666,438元㈢第三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420,908元+245,530元=666,438元㈣以上三項合計:
4,688,410元+666,438元+666,438元=6,021,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