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慶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