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雲正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61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