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24號
原 告 黃友夫
上原告與被告 陳漢鴻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