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99號
被移送人 莊佳軒
主文
莊佳軒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玩具長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0年9月3日2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田永福 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玩具長槍
1把)1份附卷可稽。
(四)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玩具長槍
1把為證。
三、扣案之玩具長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併予
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