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方俊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簡鳳儀
  通 譯 陳隆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簡鳳儀
           法 官林逸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