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874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市○○區○○○路○○○巷○弄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柒萬陸仟
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臺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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