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1,08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燁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