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建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1,08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燁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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