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430號抗告人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爐黃鈺婕黃晨媛吳金隆陳世賢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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