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鄭瑞美
張皓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董須俊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董須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董須俊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須俊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嗣於94年4月15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94年4月15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年1月6日北市警內分防字第10530059500號函及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年1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5年1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1月11日北市社工字第105303717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月6日北市內戶資字第10530015100號函及所附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大哥大、遠傳、亞太固網、亞太行動、臺灣固網、臺灣之星、中華電信、速博等行動電話申登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等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董須俊自94年4月15日起失蹤,至101年4月15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