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學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政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及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5年8月2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更辛字1130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傷害等案件有期徒刑5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更辛字第1130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