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築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王秀英黃崇熙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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