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謝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紅色所示面積約20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之通行權存在,並請求被告拆除地上欄杆障礙物,容許原告通行上開土地等事項。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按原告請求通行被告土地面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計算式:200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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