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芮弘毅 、 洪玉玲 、 陳和嬌 、
廖志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