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芮弘毅洪玉玲陳和嬌
廖志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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