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2號上訴人甲○○
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銘科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如欲告知訴訟應於三日內依法提出告知訴訟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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