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複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甲○○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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