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57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己○、甲○○、乙○○、丁○○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61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