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振海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振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洪振海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甲○○之羈押。
二、茲以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