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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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93號
97年度訴字第44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阮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5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