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依本案訴訟進度及被告涉犯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辯護人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尚不足採,被告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