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