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法關係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天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法律關係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審理。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郭美杏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