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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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7號原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辛○○、丁○○、戊○○、內政部警政署、己○○、丙○○、乙○○、癸○○○、壬○○、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拒絕賠償理由書。
二、內政部警政署94年4月26日警署法賠字第09400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