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七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