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