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188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18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李明發 於民國92年3月20日與原
告訂立現金卡融資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融資循環使用工具
,融資額度為新台幣(以下同)5萬元,約定期間自92年3月
20日起至93年3月20日止,屆期如無反對續約意思表示,均
不另換約繼續延長一年,融資利率按年息百分之9點99計付
,並按月以每月20日結算一次循環清償本息或應繳交最低約
定金額,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或每月最
低應繳金額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繼
承人李明發於92年8月14日死亡,並自92年8月21日起即未清
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均為被
繼承人李明發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承受李明發之上開債務
,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49,939元及自92年8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點99計算之利息;並自
9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迄未清償,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辯稱其李明發原係計程車司機,
後在外流浪,不可能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等語。
三、查被告對債務人李明發於92年8月14日死亡,其均係被繼承
人李明發之法定繼承人,並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事實並不
爭執,並據原告提出李明發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被告戶籍資料、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93年4月5日嘉院雲
民憲93聲字第254號查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通知函等件為
證,足認為真實。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明發申請上開現金
卡借貸並積欠如上債務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現金卡融資契
約書1件、交易明細查詢表2件為證。被告雖否認被繼承人有
申請上開現金卡使用之事實,惟證人即承辦本件現金卡業務
之原告職員己○○已到庭證稱「本件關於李明發現金卡契約
是我承辦對保,當初是李明發本人親自到我們嘉義分行辦理
,我有核對身分證件,確實是本人,他說需要錢,印章及簽
名是他本人親自在上面簽名蓋章,剛開始有繳款,後來就沒
有繳錢,最後一次是92年6月20日,他另外有在我們嘉義分
行開存款戶,當時銀行有推出存款戶利率優惠方案。」,而
被告對原告所提出當初辦理申請時之被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
及其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上之照片復自認確為被繼承人李明發
本人照片無誤,再參酌本件現金卡債務,依上開交易明細查
詢表所示,消費借貸後復自92年4月起至6月起有連續4次還
款紀錄,衡情應非遭他人冒用,否則不可能有連續多次還款
之情形,則足見本件現金卡契約確屬被繼承人李明發本人申
請借貸使用而屬真正無誤,被告雖以原告不應讓流浪漢申請
現金卡而否認系爭現金卡契約之真正云云,惟此僅為原告衡
量其授信風險之問題,被告自不得以此而否認系爭現金卡之
真正,所辯自不足採。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之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