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被告甲○○
五六號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4,6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