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送達代收人庚○○被告 晉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丙○○甲○○戊○○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汪怡君~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