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㈠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連正義」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滕允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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