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6號上訴人 盧輝哲
楊升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視同上訴人 温宏碩
温宏穗 被上訴人 陳嘉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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