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樓選任辯護人陳傳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證人 高慈媛陳淑慧鍾佩如 、乙○○、 王宙鵬蘇志豐陳振貴 、丙○○、 蔡琦南巫雅雯吳秀玲 等人之證述,並有診斷證明書、被告書寫之字條4紙、甲○書寫之字條2張、照片15張、保險契約、通聯紀錄表、汽車旅館住宿登記及車輛進出照片在卷可稽,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且經本院另裁定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雖本院已於97年6月3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惟為確保將來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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