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2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3筆金額為211,997元之款項,是否僅要求相
對人戊○○支付,其餘相對人無庸支付,請具體陳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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