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釋明民國95年7月至96年11月,每月薪資收入若干情形(含
加班及其他各種名目獎金、津貼)並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若上述期間有離職等中斷情形亦請釋明並提出證明。
⒉民國95年7月至96年9月房貸每月支出本息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